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

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财保5号
申请人: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社区居委会古钱岩桥河滩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3958485904。
法定代表人:宋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海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3156508M。
法定代表人:王智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账号:4300××××0235)的存款50万元或者扣留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申请人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电子担保书(诉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账号:4300××××0235)的存款500000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伍文毅
代理书记员  向玉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