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732号
原告:凤凰县茂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LNMHG8T,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大道旁诚信家苑对面安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凰县茂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茂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5元,减半收取983.25元,由原告凤凰县茂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