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0N02F41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泰华府**南侧商业楼****。
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67068590X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串草圪旦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执行人王英兰,女,汉族,1974年4月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鄂尔多斯市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王英兰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20)内0622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93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2月1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0)内0622执1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向本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份,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2020年11月17日在准格尔旗房管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英兰、周勇共同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小区房产(房权证号为1××9号)一套,但该房产已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查封,我院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将查封结果及查封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3、2020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
4、2020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王英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王英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祥磊石料加工厂、王英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耀
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