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丽卓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保44号

申请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717655761(1-2)。

法定代表人:汪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工业园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095383867Y。

法定代表人:黄文洁,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相应财产内人民币1085000元予以冻结、暂扣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担保金额为10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数额为1085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