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2854号
原告: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717655761(1-2)。
法定代表人:汪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斑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3940427475。
法定代表人:殷鹤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斑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