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丽卓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825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717655761。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丽卓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工业园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0953838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丽卓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丽卓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8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3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