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黄希慈、建始县通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481号之一
原告:黄希慈,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通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88496306R。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恒(特别授权),湖北正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胜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3幢1层E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ER42。
法定代表人:何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特别授权),湖北鹏恩律师
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越(特别授权),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希慈诉被告建始县通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胜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同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8日,原告黄希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希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黄希慈负担。
审 判 长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陈玉妹
人民陪审员  丁妍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屈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