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858号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纺织四路以东、纺织大道以西、星火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于进利。
被告:陕西**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永昌路与纺织一路交叉口以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于进利。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4元减半收取6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广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裴晓萌
书 记 员 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