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932号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