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851号之二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891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6778249G,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106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谷峰,执行董事。
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