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6754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应秀诉被告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吴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