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13号楼东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大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扈孝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景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