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30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认可安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本案上诉人承运被上诉人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至今不能久坐。上诉人认为本人到庭说明事情经过及货物损失情况,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从便利上诉人参加诉讼角度而言,请求将该案移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故请求依法将该案交由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以上规定结合该案运输始发地为安丘市的事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关于因身体原因不便参加诉讼的理由,不符合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