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38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57767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园区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993Q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鲁0784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10437.4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其应当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2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全部履行(2021)鲁0784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28日、4月1日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协助执行单位发出查询,**:
1、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26133.5元,该款已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没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
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产品。
二、2021年1月28日,本院委托莒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天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拘留十五日,因现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暂无法实施。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惩戒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得妨害执行措施执行等情况,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以及可以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案已实现债权321333.5元,其余债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4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外,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执行完毕。故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4执3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