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3025号
申请人:潍坊亚龙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
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开户行账户、冻结日期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额满为止。
将被申请人**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号大型仓栏式货物运输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