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201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358-16号。
法定代表人席裕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鲤鱼门娱乐会所,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32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鲤鱼门娱乐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鲤鱼门娱乐会所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440615.82元、空调钢架款1万元、电缆及接电费用8000元,合计458615.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鲤鱼门娱乐会所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77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18477元,由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8元,被执行人常熟市鲤鱼门娱乐会所、***、***、***负担181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负债累累,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非本案首封),且均存在抵押权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亦存在抵押权人,目前均不宜处置,***名下有苏E×××××别克汽车1辆、***名下有苏E×××××金杯汽车1辆,但两车现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476794.8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方便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熟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宇
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