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珠江东路93号6。
法定代表人:席裕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海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