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23执保4号
关于申请人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作出(2021)甘3023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应收账款6422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42270元的其他财
产,期限为六个月。2021年8月11日移交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6日,依法保全(扣留)被申请人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舟曲县水务局应收账款237466.37元;2021年8月25日,依法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曦华源支行的存款404803.63元,共计:642270元。保全(扣留、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院认为,(2021)甘3023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舟曲县人民法院(2021)甘3023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