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3民初401-1号
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大川镇泄流坡行政村虎家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苟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714号-2号(兰州市安宁粮油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京,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5211元,由原告舟曲县盛世恒通建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俊平
审 判 员  袁业明
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苟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