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56279713L,住所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332311040D,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兴陇路1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22)***字26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4032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92元、处理费3796元、本案执行费5949元,以上四项共计4205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收入420572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