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3民初2405号
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5512-3。
法定代表人:闫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58元,减半收取3579元,由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