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2605号
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闫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