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55123P(1-1)
法定代表人:闫其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于2019年11月05日、2020年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交付案款6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20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德 传
审判员 万 斌 红
审判员 潘 德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门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