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5890号
申请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申请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闫其辉用其所有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2区冠徽苑写字楼1幢2009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闫其辉所有的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2区冠徽苑写字楼1幢2009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