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柘荣县或者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霞浦县,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柘荣县或者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被告之一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柘荣县或者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旭
审判员何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殷然
书记员张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