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开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2150号
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前和解,故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