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97***与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397号之三
原告:***,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9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630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屠维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洁
法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