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春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春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然,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v>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春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