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春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然,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v>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春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