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782号之一
原告:广东盟***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68号合和大厦一楼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57884223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大道7188号万科天誉中央广场C2-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255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盟***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盟***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