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7188万科广场万科天誉国际公馆C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255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坤,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6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负担。
**答辩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劳动报酬175万元;2.判决***公司向**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402780元;3.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1.***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15698.89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材料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被上诉人对股东会决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提成。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提成的发放条件,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交了《关于深圳市欠款业务提成和技术奖励》,双方确认的时任所有股东均在该文件上签字确认,此外,在一审中,上诉人另提交了《深圳公司欠提成问题》明确显示了尚欠被上诉人提成的具体金额,并有相关财务人员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提成,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尚欠货款等款项,如双方有争议可另寻途径依法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