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5195号
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7188#万科广场万科天誉国际公馆C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25522。
法代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9号***赏石文化广场2-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M0U1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由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