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72号
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7188#万科广场万科天誉国际公馆C座2**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
被告:淄***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曾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