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2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7188#万科广场万科天誉国际公馆C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255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地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7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地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公司资金204937.28元,以及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为33421.85元);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地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地坪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名下两张银行卡流水,经本院审查同意调取。调取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地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自2008年至2019年曾经向该两张银行卡转款。
本院认为,***地坪公司据以向**主***的主要证据为工作交接明细以及现金明细表,**在该表中相关现金数额处签字。该表制作完成于2016年5月20日。如***地坪公司陈述属实,则其应当自2016年5月20日起就知道**存有公司现金,依据法律规定向**主***的时限为2019年5月19日,但是本案起诉时间为2020年1月9日。同时,***地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对该款项予以否认并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地坪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地坪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