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欧阳效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3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万科广场万科天誉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255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欧阳效仁,男,197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崇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特普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效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0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3402.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隋 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