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市政管理局

廖聘、**等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6197号
原告廖聘,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程玲。
第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第三人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
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单旭红。
第三人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聘、**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第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市政管理局、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志胜

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