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325号
申请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蓝海苑**楼2门**。
法定代表人:崔四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振,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梅,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7973.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57973.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