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4号楼2门5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瑞源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8.32元,减半收取6529.16元,由上诉人天津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