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91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阳光宜家门面C段**房。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69,93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69,9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