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24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和庄村阳光宜家门面C段**房。
法定代表人:王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9,93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呼图壁支行尾号5790账户(实际冻结69,930元)银行存款69,9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