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7-2)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特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特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是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无证据证明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特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2元,减半收取计10041元,由徐州特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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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建国
审判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