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622号
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高新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242007(1-1)
法定代表人:侯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合龙社区杨桃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A90T3W
负责人:金德和。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49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