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2165号
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路219号(安徽福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院内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候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满流,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
镇县城关镇胜利路东侧(医药公司楼下)。
法定代表人:童毅,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宏公司)与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满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信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001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11月27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我方与长信公司签订一份《湖滨壹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湖滨壹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我方完成长信公司承包的位于固镇县湖滨壹号项目的制作安装人防工程门框、门扇;两份合同总价款为1280000元;门扇安装完成付清款项,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我方于2020年11月27日将门扇安装结束,长信公司仅支付155000元安装价款,尚欠1001000元。
长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作为甲方的长信公司与作为乙方的隆宏公司签订一份《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滨壹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工程地点为固镇县胜利路铁路立交桥南;合同价款为620000元;付款方式为门框送到现场,付合同价款的15%,门框安装完成,付10%,门扇安装完成,付55%,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凭人防专业检测部门检测报告,支付剩余20%;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2020年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合同价款660000元;付款方式为人防门扇送到现场,支付500000元,人防门扇安装完成,支付余款160000元;本协议与之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后隆宏公司实际实施了该安装项目,2020年11月27日,长信公司人员在隆宏公司的安装清单上签名确认“所有门扇已安装完成”。隆宏公司认可已收到工程款155000元,亦认可本案安装工程未经验收。
本院认为,首先,隆宏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其与长信公司之间的合同,长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本案中,隆宏公司对长信公司负有两笔债务,即《安装合同》约定的620000元价款和《补充协议》约定的660000元价款。其中620000元债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门扇安装完成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即496000元。现隆宏公司认可已付款155000元,且认可的付款时间均早于660000元债务产生时间,故长信公司对隆宏公司的620000元债务尚欠341000元。加上《补充协议》产生的660000元债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成支付全部款项),长信公司尚欠隆宏公司1001000元。故对隆宏公司要求长信公司支付安装价款100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支持。
其次,《安装合同》对620000元合同价款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因该约定明显高于隆宏公司的实际损失,经本院释明后,长信公司明确表示要求调减违约金,故本院对隆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15.4计算,即对于隆宏公司主张的安装价款中的341000元,本院按年15.4%支持从2020年11月28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补充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故对隆宏公司对该660000元安装价款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隆宏公司能够证实,其为长信公司安装门扇的工程总价款为1280000元,其中1156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同时隆宏公司认可长信公司的已付款为155000元,长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款高于该数额,故对隆宏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00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该1001000元中仅有341000元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长信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债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经本院释明后长信公司要求调减,故本院对隆宏公司341000元债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15.4%支持。对于隆宏公司的其他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安装价款1001000元,并对其中的341000元从2020年11月28日按年15.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该341000元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隆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6元,由原告固镇县通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