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

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2546号
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牛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螺狮湾一期1号写字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