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7民初165号 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葫芦岛锦化机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100号楼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葫芦岛锦化机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锦西化工机械”、“锦西化工”、“锦化机”字样;2.判令被告登报(市级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我国石油、化工机械制造领域拥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始建于1939年,1946年3月定名为经济部锦西燃料厂;1954年更名为锦西化工机械修配厂;1958年改为锦西化工机械厂;2000年落实国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文件要求,注册成立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因中航工业**沈阳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更名为中航**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破产重整后变更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1958年以来一直对外简称“锦化机”、“锦西化机”、“化机厂”。又于2019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文字商标“锦化机”、“锦西化机”,并于2019年12月获得商标注册证。原告主营业务为石油化工搅拌设备、工业汽轮机和压缩机、化肥和制碱设备、炼油设备、储运设备、压力容器、工业用机、泵、阀、锅类设计研制、制造、安装、运输等。被告注册成立于2018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化工机械及搅拌设备、风机、泵、阀门、工业齿轮装置、工业汽轮机、离心式压缩机的设计、研发、制造与维修服务;机电产品、机械零部件、密封制品销售;包装服务。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享有企业名称权,享有企业名称权不受侵害等权利。原告所拥有“锦西化工机械”和“锦化机”、“锦西化机”作为企业字号的简称、通用名称,依法应该受到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者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原告公司成立历史悠久,是本地和国内行业的知名企业、老字号。被告企业的名称与原告企业的名称及注册经营范围多处存在一致之处。1994年9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锦西市更名为葫芦岛市的批复》即国函(1994)97号文件,在锦西已经成为历史名称的情况下,被告为了傍名牌,混淆视听,在其注册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了锦化机字样,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被告在市场营销与商业往来过程中,对外宣传、利用名称上仿冒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的虚假事实,向原告的长期稳定客户大肆承揽业务,给原告造成较坏的商誉影响及较大的经济损失。 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是在2018年8月份起的这个名字,当时厂子正在改制,我们是在过去的老名字“新锦化机”的基础上起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原告变更情况查询卡。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企业名称。 第二组证据: 证据3.原告公司的《厂志》两册。 证明:原告企业的发展历史和企业名称的由来和演变。 第三组证据: 证据4.原告公司的历史沿革资料、市名更名批复; 证据5.原告注册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资料:包括第4356777号JHJ白字黑底字母加外框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化工设备,注册期限2007年5月28日,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第36779099号“锦化机”商标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第3254254号JHJ黑字白底字母加外框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期限2004年5月21日,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第1558212号JHJ小黑字白底字母加外框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注册期限2001年4月21日,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第36775006号文字商标“锦西化机”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注册日期2019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06日。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辽宁省著名商标牌匾的相片打印件一份、2008-2010年辽宁名牌产品牌匾的相片打印件一份; 证据6.原告职工工作服照片6张; 证据7.葫芦岛公交站站牌照片3张; 证据8.原告获得的荣誉展示照片; 证据9.媒体(2019年3月6日中国化工报周刊第一版)对原告的报道; 证据10.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片2张。 证明:原告字号锦西化工机械和简称锦西化机、锦化机已经是葫芦岛直到全省、全国的知名企业名称,同时也是注册商标。 第四组证据: 证据11.被告企业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证据12.葫芦岛市名变更的批复(来源于网络)。 证明:被告企业字号与原告的极其近似,经营范围也有相同之处,被告是故意采用和原告相似的名称,锦西这一名称已经成为历史,各个被告再用锦西相关的字样作为名称字号的组成部分,是故意的模仿原告的企业名称。 第五组证据: 证据13.被告经营场所照片和被告负责人***的名片照片。 证明:被告在对外宣传时使用的名片涉及的标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JHJ非常近似,名片的顶部设计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片极其相似。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没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认为***是该公司的人,对他是否有名片不知道,但其本人没有名片。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的名片,本院认为被告的反驳理由不成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254254号“JHJ”(六边形外框白底黑字)商标,注册人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槽车;(运送液化气)罐车;油罐车。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2007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56777号“JHJ”(六边形外框黑底白字)商标,注册人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化工设备。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 2019年3月12日,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锦西化机”文字商标,2019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36775006号“锦西化机”文字商标,注册人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7类: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纯碱制造设备;油精炼机器;石油化工设备;汽轮机;制氧、制氮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压缩机,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2月7日至2029年12月6日。 2019年3月12日,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锦化机”文字商标,2019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36779099号“锦化机”文字商标,注册人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7类: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纯碱制造设备;油精炼机器;石油化工设备;汽轮机;制氧、制氮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压缩机,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JHJ”商标曾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曾获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奖、国家质量奖、技术进步奖等荣誉。在该企业的职工工作服、办公楼、企业附近的公交站牌上有JHJ或锦化机标识。媒体报刊上介绍原告时采用了“锦化机”的简称。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注册成立,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石油化工搅拌设备、工业汽轮机和压缩机、化肥和制碱设备、炼油设备、储运设备、压力容器、工业用机、泵、阀、锅类设计研制、制造、安装、运输;进出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业务。氧气、氮气、瓶具备件制造(分公司经营);机电产品、钢材、有色金属(非贵金属)销售;矿用防爆抽出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生产;焊工培训考试技术服务;无损检测;质检技术服务;专用仪器仪表维修和销售;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2009年12月29日,该公司由中航**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8月27日,该公司由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航**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22日,该公司由中航**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锦化机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化工机械及搅拌设备、风机、泵、阀门、工业齿轮装置、工业汽轮机、离心式压缩机的设计、研发、制造与维修服务;机电产品、机械零部件、密封制品销售;包装服务。2021年5月19日,经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更名为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经营多年,在葫芦岛地区、辽宁地区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对企业名称中的“锦西化机”、“锦化机”已注册了文字商标,在企业厂房上标注的厂名、职工服装、对外宣传等对外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均使用“锦化机”字样,而被告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中含有“锦化机”字样,且双方当事人所属行业相同或有紧密联系,同时注册地均在葫芦岛地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原告的关联企业或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的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从而利用原告企业的商誉不正当的获取了竞争优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经在本案庭审前将名称变更为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锦西化工机械”、“锦西化工”、“锦化机”字样的诉讼请求已无判决的必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由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综合考虑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结合其庭前已实际更名等情形,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需要登报道歉等不利影响的行为,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锦化压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应予退还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佳 审 判 员  潘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潇 书 记 员  姚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