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杏花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2886D。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信达好第坊****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俞贤才,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周林,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孙维东,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8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此后实际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并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俞贤才、周林、孙维东达成调解协议,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所作的8513329.79元额度冻结并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俞贤才、周林、孙维东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