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地、安徽海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1829号
原告:**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栋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58367C。
法定代表人:颜剑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邦泰世纪广场15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J7P15Y。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地与被告安徽海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地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68元,减半收取计19184元,由原告**地负担。
审 判 员  宋敏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铖铖
法官助理  张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