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33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1/20)。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遵伟,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解放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533M。
负责人:李清,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海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栋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58367C(1-1)。
法定代表人:颜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遵伟,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海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