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097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钢材市场,注册号×××22。
经营者:薛光来,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总经理。
被告:王仁好,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涂国良,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好、***、涂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