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097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钢材市场,注册号×××22。
经营者:薛光来,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总经理。
被告:王仁好,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涂国良,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好、***、涂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