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5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煦